尊敬的海南农商银行客户: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年〕第11号)》(以下简称《公告》)有关要求,现将我行常态化调整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行已发放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房贷业务,包含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
二、调整规则
(一)利率加点幅度调整规则。
1.当客户存量房贷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加点幅度超过上季度全国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平均加点幅度30个基点以上时,客户可向我行申请调整加点幅度(以下简称“加点幅度”);调整后的加点幅度不低于上季度全国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平均加点幅度加30个基点。具体加点幅度根据市场供求、客户资信情况、贷款担保变化等因素确定。
上季度全国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平均加点幅度=上季度全国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平均利率-上季度各月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的算数平均值。上季度全国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平均利率详见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公布信息。
2.固定利率或采用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如需申请变更合同定价条款,须先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以下简称“固转浮”)。转换时,加点幅度等于原合同利率水平与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的差值。转换成功后,在贷款剩余期限内,不能申请转回按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
(二)重定价周期调整规则。
1.对于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存量房贷,客户可申请调整贷款重定价周期(即LPR调整时间间隔),调整后利率调整方式可选择按季度、按半年或按一年。
2.新的重定价日从原合同重定价日起算,按每满季度、半年度或一年的对日确定,即重定价周期选择季度的,每年有四个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选择半年的,每年有两个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选择一年的,每年只有一个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调整后,原合同重定价日在某周期的对应月份无相应对日的,以当月最后一日为重定价日。在借款合同期内,重定价周期只能变更一次。
3.每笔存量房贷仅可申请调整一次。调整生效后,在贷款存续期内重定价周期将维持不变,不可再次调整。
(三)利率加点幅度、重定价周期变更生效后,将从变更生效日的当日开始执行。
三、调整方式
(一)自2024年11月1日起,我行开始受理符合条件客户的申请。
1.加点幅度调整申请。以LPR为定价基准且为浮动利率的存量房贷客户,如符合利率调整条件,您可登录我行“手机银行-金融-贷款-存量房贷利率调整”栏目申请调整利率加点幅度,并按照上述调整规则执行。
2.“固转浮”申请,以贷款基准利率定价或采用固定利率方式的存量房贷,您可登录我行“手机银行-金融-贷款-存量房贷利率调整”栏目申请转换成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且符合利率调整条件的,我行再按上述调整规则执行。
3.符合加点幅度调整条件的客户,提出申请并办理成功后,新约定的加点幅度在办理成功当日生效。
4.符合加点幅度调整条件、但存在贷款拖欠的客户,需联系贷款经办机构咨询和办理。
(二)我行将不晚于2024年11月22日开始受理重定价周期调整申请,您可登录我行“手机银行-金融-贷款-存量房贷利率调整”模块申请调整重定价周期。
如有需求,借款人亦可按上述时间安排,联系贷款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上述业务。
四、温馨提示
(一)为保护您的权益,敬请您关注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利率政策栏目发布的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如符合利率调整条件,请及时向我行提出申请。
(二)对于利率加点幅度、重定价周期调整变更生效前的贷款利率及重定价周期仍按原贷款合同约定执行。
(三)存量房贷常态化利率调整过程中,我行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办理,请广大客户谨防各种形式的诈骗,保障财务和信息安全。
(四)如您有任何疑问,请致电(0898)96588咨询,或联系贷款经办机构咨询,我行将竭诚为您服务。
衷心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海南农商银行的大力支持!
特此公告。
海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7日